合肥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黄先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5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考,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潜山路嘉都市森林53栋1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3172D。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5元,减半收取为778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