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17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余姚市双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东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700296。
法定代表人:史济灿,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双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汪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