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民初864号之二
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计4601元,由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高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