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民初864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高振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