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民初864号
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商业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15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