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3民初569号
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外环北首。统一社会:9137088378613553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工业园区(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1元,由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