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3民初570号
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外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8613553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工业园区(太平镇),注册号3708832000218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0元,由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