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663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橹,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外环北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786135539K。
法定代表人:陈建秋。
原告**诉被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艾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