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8284725D,住所地**市太平镇(**工业园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HUANGBOONCHONG,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86135539K,住所地**市北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3民初6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本案作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山东省**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双方既未明确约定由山东省**市人民法院管辖,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市,因而应当以上诉人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而在本案中,上诉人虽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市太平镇(**工业园管委会院内),但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址为上海市××路××号××不夜城3106室,即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市,属一审法院司法辖区,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