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官子洋,男,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外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坤,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上官子洋因与被上诉人张坤、山东圣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17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官子洋上诉称,一、上诉人按劳务分包协议提供单纯劳务,双方之间设立劳务合同关系。二、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法院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的施工行为符合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邹城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劳务工作管区供水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城市,故本案依法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