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金城湾花园9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青云。
被执行人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308号。
法定代表人杜国雍。
被执行人杜国雍,男,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雍在规定期限内按(2019)桂1027民初53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国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7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秀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郁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