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195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地址广西浦北城荣和路(兴华·荣和商城)6幢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327375306A。
负责人:**。
被告: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3号美景苑1栋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023426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地址广西浦北县县城荣和路6幢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327414256N。
负责人:**。
被告: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6906509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1月2日,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广西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万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