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之二。
法定代表人谭志水。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限期拆除、责令恢复原状决定,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陈)罚〔2020〕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的处罚事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陈村花卉世界内(宗地号:216052-W002)面积为1362.6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十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佛自然资顺(陈)罚〔2020〕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的处罚事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陈村花卉世界内(宗地号:216052-W002)面积为1362.6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涂远鹏
审判员  梁嘉莹
审判员  许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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