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民初2428号
原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水。
委托代理人:邓晓峰、李伟光,均系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倍得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远辉。
原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倍得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源倍得力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运泉
审 判 员 丘铧鑫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