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民终5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5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323W。
法定代表人:谭志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菲菲,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伟,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绿雅公司支付***546560.91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246元(7942元/月×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52元(7942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550元(7942元/月×2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14291.77元(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共计313天,7942元/月÷21.75天/月×3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900元(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9月7日,住院116天,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住院63天,共计179天,100元/天×179天)、护理费62333.14元(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9月7日,住院116天,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住院63天,共计179天,7574元/月÷21.75天/月×179天)、辅助器具费用268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32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绿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69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32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3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50元、护理费30817.8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248946.2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53元,合计3258元(***已预交),由绿雅公司负担并直接向***支付。
绿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受伤后未再到绿雅公司上班,双方劳务关系已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一审法院判决绿雅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该两项诉讼请求。2.***的停工留薪期共305天,按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500元。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获赔误工费28898.63元,故绿雅公司仅须补足差额1601.37元(30500元-28898.63元)。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获赔住院伙食补助费17900元、护理费26850元共计44750元,一审法院判决绿雅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950元、护理费30817.83元共计39767.83元,可见***实际获赔数额已大于一审法院判决数额,应驳回该两项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与本案事实认定有关的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绿雅公司的上诉意见,围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首先,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虽然***在发生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证据证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绿雅公司须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问题。***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其根据侵权法律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亦有权向绿雅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绿雅公司以***已在侵权人处获赔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为由主张无须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绿雅公司须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正确,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绿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2813元),由广东绿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卢俊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琪
书 记 员 黄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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