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4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18984335。
法定代表人:徐庆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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