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302号
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郭承胜,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承胜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郭承胜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8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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