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62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隗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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