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2615号
申请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18984335。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7087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2021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银安盛保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羊流镇××庄村小产权房产一套。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案执行标的9708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秀涛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振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