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7316号
原告: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18984335
法定代表人:徐庆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祯,新泰新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东,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48T。
负责人:刘为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忠,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陈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陈庆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陈庆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5元。由原告山东泰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恒露
人民陪审员  李所德
人民陪审员  安树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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