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某与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9号后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涂明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案涉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因为有再审申请人签字,就认为这个《劳动合同变更书》有效的认定是错误的,法院忽略了《劳动合同变更书》是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劳动合同变更书》虽有其签字但没有签订年月日,而文本上的时间是被申请人打印上去的,打印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元旦属于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不可能在这一天签订案涉文本,这是一个虚假伪造的文本。一、二审判决认为案涉《劳动合同变更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利用其所属的几个公司,在其中互相转来转去,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中的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一、二审判决违背了民法总则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民事权利的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辛勤工作了6年,无端被解除劳动关系,打了三四年官司四处告状,还是得不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与其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即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变更书》、(2017)京0102民初25547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申1604号民事裁定书、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2271号裁决书等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与其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宝刚
审判员*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