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740号
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贞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岗山北路8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