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35号

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军,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8413729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华云路20号东坊产业园B区2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14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14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