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284号
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杨念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
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并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