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45号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殷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45977.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45977.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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