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45号之二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殷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6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45977.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45977.86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