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60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张明玉,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勇,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359.50元,由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承君
审 判 员  马雪松
人民陪审员  陈晓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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