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45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殷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907314。
法定代表人:吴晓可。
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吴林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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