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102民初4685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891700。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604110195。
被告:江西省金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506室(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610528869。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5年9月1日,原告在被告承接的抚州金溪县一检测工地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诊断为:三踝骨折(左)。所发生的医疗费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9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金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3万元。
二、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不再基于本次受伤向被告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预交),退回原告***1125元,由原告***承担1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厚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