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正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5民初1570号
原告: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裴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正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平阳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谷海红。
被告:***,男,汉族,住大名县。
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正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河北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