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8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腾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高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腾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高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内058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19年6月26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4、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内0581执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