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腾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腾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内0581民初2251号
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郭勒市中小企业园区内中企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永智,内蒙古华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郭勒市镜湖南苑B5-142号。
被告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余荣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宝仓,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电力公司)诉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远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秀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达电力公司以欠工程款未付为由要求仁远房地产公司给付碧水御府小区新建10KV高压低电缆及箱变工程工程款190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仁远房地产公司对欠工程款事实认可并同意给付诉请的全部工程款。
经查,2015年,经腾达电力公司与仁远房地产洽谈、协商,仁远房地产公司将碧水御府小区新建10KV高低压电缆及箱变电力工程发包给腾达电力公司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范围、工期及工程总造价3405000元等相关细则。合同签订后腾达电力公司依约施工,并经仁远房地产公司现场代表验收、确认,腾达电力公司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出具了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款纳税发票,但仁远房地产公司仅向腾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00000元,余款1905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05000元,如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则以未偿还的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被告全额给付工程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946元,减半收取109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73元(*****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