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内0581执169号
内蒙古霍煤鸿骏高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8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给付案件本金4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85.00元,执行费6215.00元,合计431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勒市支行
开户名称:**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高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缴款账号:6228402147056145661
开户行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姚永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