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1235号
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6706690533。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原**郭勒市达来胡硕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原**郭勒市达来胡硕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现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昊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言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