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北环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新疆木垒大酒店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招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长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迎宾路东侧14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新疆**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5.95元(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72.98元,由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2,672.97元,退还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布拉·买合苏提 审 判 员 赵   晓   琳 审 判 员 孟   祥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忠   雄 书 记 员 叶   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