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63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世纪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