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北环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香淑琴,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人民南路招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长乐东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8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770924.33元(其中本金12500000元,利息1,222,083.33元,案件受理费48,841元)并继续对本金承担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及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23日、2022年4月4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15日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12个月。 2.**被执行人香明远、***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香淑琴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奇台县健康西路2区11丘208幢4**41号及位于奇台县东关街5区2丘164幢37号的不动产。上述两套不动产均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另查上述房产已在(2022)新2328执299号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迎宾路东侧亿垒综合楼1幢2层客房1、2、3号的不动产及被执行人*****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建东路与迎宾路交汇处**综合楼1层8间门面房的房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在淘网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于2022年10月3日在淘网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本院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进行变卖60日,仍无人竞买。变卖结束后,本院再次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将上述不动产以变卖的价格以物抵债折抵本案的案款。 3.**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4.**被执行人***、香淑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终身保险17648元(受益人**)、在康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23700元医疗保险(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24840元分红型保险(受益人**,香淑琴);香淑琴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终身保险20028元(受益人***);***名下无收益性保险;**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643.元医疗保险(受益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10970***终身平安保险(受益人**),对上述保险申请人表示暂不进行冻结划拨,等具备冻结划拨条件时进行处置。 6.**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香淑琴、***、**、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 四、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木垒农商行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木垒农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均无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770924.33元(其中本金12500000元,利息1,222,083.33元,案件受理费48,841元)并继续对本金承担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及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81171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新 红 审 判 员 张 占 国 审 判 员 热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斯拉木别克 书 记 员 郭 美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