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698号
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五路21区6丘36栋1W-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世纪酒店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现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