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694号
原告:**本,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世纪酒店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本与被告***、新疆亿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本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现原告**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