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30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宁夏和晟鲜花巷**)。
法定代表人:刘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青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