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1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9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林峰特色园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267号。
经营者:***,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林峰特色园餐厅(以下简称林峰餐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1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尔森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3.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因装修施工期间设备老化导致管道破裂漏水,几次将被上诉人的餐厅墙面泡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要求给与赔偿,在协商过程中上诉人先行支付了5000元损失费用给被上诉人,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将上述费用扣减掉。
林峰餐厅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餐厅多次被水淹,5000元是第一次被水淹的赔偿,不应计算到本次诉讼赔偿中。
林峰餐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49号7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租赁上述房屋的1-2层用于餐厅经营。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起对上述房屋的3-6层进行装修并于2015年11月1日租赁该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告因对房屋上下水进行改造,造成管道爆裂引起漏水,多次水淹原告所经营的餐厅。2017年3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针对受损赔偿事宜向被告发送《律师函》。2017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国安公证处对原告餐厅受损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国安公证处据此出具(2017)宁银国安证字第12155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2017年11月9日,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对原告受损及协调解决的过程予以说明。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神华公司对原告餐厅受损部位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神华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宁兆源[2018]工鉴字第00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造价为27925.4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在租赁涉案房屋3-6层进行前期装修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施工、谨慎注意之义务,其室内供水管道爆裂漏水,致原告的餐厅装修被水浸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林峰餐厅申请国安公证处对水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由此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神华公司对原告餐厅受损部位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认定造价为27925.49元,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餐厅受损程度及多次水淹受损的事实酌情支持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维修损失27925.49元、公证费2000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39925.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林峰特色园餐厅赔偿经济损失39925.49元。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林峰特色园餐厅负担2762元,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8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元损失费用应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经查,因上诉人***公司装修房屋,造成管道爆裂,多次水淹被上诉人经营的餐厅,该5000元系上诉人对于之前水淹餐厅的赔偿,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用于赔偿餐厅多次水淹后的损失,餐厅的受损情况已经在一审中经鉴定程序予以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任朝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