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兴执字第1096号
申请执行人*虎,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虎与被执行人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4)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4)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虎工资20415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4)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