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413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9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武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诉讼中,被告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78元,减半收取计55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144元,已减半收取计100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金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