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3592号
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被告*虎,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代理人**,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夏沃尔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永进
代理审判员龙文成
人民陪审员仇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