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0594877226。住所地:文山市腾龙北路中保家园31幢。法定代表人:郭崇春。
被执行人:鲜思静,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甘继福,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鲜思静、甘继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601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别执行人尚欠款项2378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通过彩信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执行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号有少许存款。因金额太少暂不足以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对所查到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提起网络冻结;
2、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文山市中保家园2幢702号房屋,拍卖房款在满足登记抵押权后已分配各案申请人,但尚未满足各案申请执行金额;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实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询问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