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6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文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翔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文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湘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分公司。住址:文山州麻栗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云2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1334666.6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文山州湘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分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执1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珊
审判员周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