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初35号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城东小区**楼**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庆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步田、李楠,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阳门北路****(景新花园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楼**)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恩广,执行董事。
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山西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52.89元,减半收取139876.45元,由原告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姬国强
审判员 张国刚
审判员 郭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