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执保1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13QCX9XA。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巴彦淖尔市智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862762462

法定代表人:涂某,男,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东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4572310103000000XXXX),冻结金额为2690000元。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东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4572310103000000XXXX),冻结金额为2690000元,冻结期限1年,即从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海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乌依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