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执保6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巴彦淖尔市智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男,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内0824执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东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冻结金额为2690000元,现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智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故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东路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金额为26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海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乌依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