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27执243号
长治市华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王建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27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王志刚、李坡拉共同缴纳案件受理费272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萌